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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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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span lang="EN-US">2009〔span lang="EN-US">157叶span lang="EN-U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自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span lang="EN-US">2005〔span lang="EN-US">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span lang="EN-US">2005〔span lang="EN-US">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span lang="EN-US">2005〔span lang="EN-US">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span lang="EN-US">
四、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 转让 营业税 资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span lang="EN-US">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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