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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在常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td> | |||||||||
常民管〓/span>2009〔/span>4叶/span>
各辖市(区)民政局,工商联9/span>
为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本市与外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授权常州市民政局审批在常异地商会问题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为规范在常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和登记
常州市民政局是在常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工商联是在常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span lang="EN-US">
在常异地商会须由单位(工商部门登记的异地在常投资企业)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申请成立在常异地商会,应有50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有2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住所;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span lang="EN-US">
在常异地商会发起人提交的成立申请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还须提交原籍地政府赋予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原籍地工商联的同意文件、span lang="EN-US">
各在常异地商会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批准成立的在常异地商会,自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span lang="EN-US">
二、坚?#8220;一地一?#8221;原则
登记成立在常异地商会,以地级市以上为区域,辖市(区)级可以会员单位名义加入地级市以上的异地商会。在常异地商会统一称为常州?#215;商会?#8220;为原籍地名)、span lang="EN-US">
同一地级市只能设立一个异地商会;在常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span lang="EN-US">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
各在常异地商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span lang="EN-US">
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强化前置审查和日常管理。对在常异地商会的会员单位及其秘书长以上人选,进行必要的初审;建立专人联系(或派驻)制度;指导、督促在常异地商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负责人定期述职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构建合理高效的运行体系、span lang="EN-US">
登记管理机关应切实强化规范登记、日常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在常异地商会规范登记所需的文书资料;通过在常异地商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参加其重大活动等,加强联系和了解;督促在常异地商会依法按时参加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并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span lang="EN-US">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可依法对在常异地商会进行检查,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进行查处、span lang="EN-US">
四、发挥积极作?span lang="EN-US">
在常异地商会是由外地在常投资企业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span lang="EN-US">
各异地商会要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不断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努力将自身打造成合作、交流、发展、共赢的平台;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在沟通政企、服务会员、交流信息、整合资源、拓展市场、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要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丹/span>帷/span>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span lang="EN-US">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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