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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011? 常财社?011?3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011?0?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二、农村居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8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4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01元。中央财政负担以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区区级财政解决 三、“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四、“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居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常民优?011?号、常财社?011?1号),此次不作调整 五、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局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 附件 常州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 (从2011?0?日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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