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号:014109672/2011-00033
主题分类9/span>优抚安置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民政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民优[2011]7叶/td>
产生日期?011-11-25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011-11-25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011?0?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凅/td>
常民优[2011]7叶/td>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011?

常财社?011?3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011?0?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二、农村居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8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4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01元。中央财政负担以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区区级财政解决

三、“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四、“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居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常民优?011?号、常财社?011?1号),此次不作调整

五、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局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

附件

常州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

(从2011?0?日执行) 单位:元/

抚恤金标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nbsp;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nbsp;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nbsp;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nbsp;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nbsp;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nbsp;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nbsp;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nbsp;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nbsp;

因战

3670

因公

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