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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
公安部令?/span>53叶/span>
颁布日期9/span>20000601 实施日期9/span>200006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span>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span>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span>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span>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诌/span>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汁/span>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庎/span>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span>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span>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span>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span>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span>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span>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span>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裄/span> 第十六条 仪容 第十七条 举止 第十八条 礼节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偆/span>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证件 第二十四条 印章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箠/span> 第二十六条 保密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span>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span>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span>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span>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span>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span>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span>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span>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span>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span>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span>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span>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9/span>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span>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span>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span>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兺/span>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箠/span>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span>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span>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span>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span>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span>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span>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span>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span>
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span>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甞/span>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span>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span>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span>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span>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歋/span>
第六十条 警徽 第六十一条 警歌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span>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span>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span>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span>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span>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1984平/span>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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