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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泔/td> | |||||||||
公安部令?/span>86叶/span>
颁布日期9/span>20051231 实施日期9/span>20060201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span>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span>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span>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span>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span>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span>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9/span>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皃/span>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span>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span>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span>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皃/span>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span>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span>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span>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span>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span>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span>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span>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夃/span>5000元以三/span>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夃/span>200元以三/span>1000元以下罚款、/span>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夃/span>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夃/span>200元以三/span>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span>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平/span>2朇/span>1日起施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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