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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叶/span>
颁布日期9/span>20060831 实施日期9/span>20060901 颁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span>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侊/span>《/span>`和〉/span>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条 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span>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span>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span>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扸/span>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span>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span>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span>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span>
第十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9/span>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材料之日赶/span>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安全生产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标注“安全生产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pan>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朞/span>3年,有效期届满时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并申请办理换发手续、/span>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弎/span>3份,见附仵/span>2)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span> 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span>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报告、/span>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国防科工委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span>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停止生产,夃/span>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撤销安全生产许可、/span>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评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防科工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span>
第二十一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span>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span>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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