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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
帷/span>川/span>币/span>氐/span>放/span>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帷/span>川/span>币/span>?/span>甞/span>局
常公发〓span lang="EN-US">2004〔span lang="EN-US">5叶span lang="EN-US">
各辖市(区)民政局、公安区(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区(分)局、卫生局9/span>
现将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照通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span>
特此通知、/span>
(此页无正文)、/span>
帷/span>川/span>币/span>氐/span>放/span>局帷/span>川/span>币/span>?/span>守/span>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帷/span>川/span>币/span>?/span>甞/span>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span lang="EN-US">
送: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局?span lang="EN-US">
广电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信访局,市总工会?span lang="EN-US">
妇联、团市委、残聓/span>
打印:崔燕雯校对:李国铭(共?span lang="EN-US">60份)
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呗/span>
救助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9/span>
一、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span>
二、对在本市街道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员先送市德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市德安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转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span>
三、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在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span>
四、本市延陵西路、晋陵中路、局前街、县直街、文化宫广场、火车站广场及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地区、风景旅游区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不得流浪乞讨。公安、民政和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上述区域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span>
五、对强讨恶要、寻衅滋事以及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span>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
帷/span>川/span>币/span>氐/span>放/span>局
帷/span>川/span>币/span>?/span>守/span>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帷/span>川/span>币/span>?/span>甞/span>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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