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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管辖程序的若干规宙/td> | |||||||||
常公局〓/span>2008〔/span>31叶span lang="EN-US">
关于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咋span lang="EN-US">
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管辖程序的若干规定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规范常州市公安局内设、直属机构的刑事、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行使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权。为保障直属分局规范有序地行使刑事、行政执法权限,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共同商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直属分局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需进入诉讼程序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由直属分局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span>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由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市级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市公安局名义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span>
三、凡直属分局办理的行政案件以及以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和需要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直属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span>
四、以直属分局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其复议机关为常州市公安局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受理、/span>
此规定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span>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陡span lang="EN-US">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常州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人:潘叶锊span lang="EN-US">核稿:裴荣俊审稿:吴大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