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管辖程序的若干规宙/td>
号:014109605/2008-00500
主题分类9/span>公安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公安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8]32叶/td>
产生日期?008-03-14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008-05-08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明确了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管辖程庎/td>
常公局[2008]32叶/td>
关于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管辖程序的若干规宙/td>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陡span lang="EN-US">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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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常公局〓/span>2008〔/span>32叶span lang="EN-US">

关于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刑事咋span lang="EN-US">

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管辖程序的若干规定

新北区人民法院、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9/span>

经常州市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奔牛机场公安分局)。为保障奔牛机场公安分局规范有序地行使刑事、行政执法权限,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共同商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奔牛机场公安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需进入诉讼程序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向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由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由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span>

二、凡奔牛机场公安分局办理的行政案件以及以常州市公安局奔牛机场分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和需要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span>

三、奔牛机场公安分局办理的行政案件,其复议机关为常州市公安局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受理、/span>

此规定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span>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陡span lang="EN-US">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常州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奔牛机场行政复议管辖规定(共?/span>30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宣/span> 2008 平/span>3朇/span>14?/span> 印发

承办人:潘叶锊span lang="EN-US">核稿:裴荣俊审稿:吴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