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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 |||||||||
国务院令?/span>479叶/span>
颁布日期9/span>20061113 实施日期9/span>2007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泔/span>》、〉/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span>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span>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span>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span>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span>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span>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span>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span>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span>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span>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span>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span>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span>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span>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span>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span>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span>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span>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span>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span>
第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span>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span>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span>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span>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span>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span>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span>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span>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span>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span>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9/span>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9/span>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span>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span>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span>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span>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span>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span>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span>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span>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泔/span>》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span>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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