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æ¯å称:中åŽäººæ°‘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泔ü/td>
ç´ å¼ å·ï¼š014109488/2001-00004
主题分类9ü/span>其他体è£åˆ†ç±»ï¼™ü/span>其他组é…分类9ü/span>其他市教育局9ü/span>通知公告
文件编å·ï¼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主席令第37å¶ü/td>
产生日期�001-01-01
å‘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伙ü/td>
å‘布日期ï¼?008-04-22
废止日期9ü/td>
内容概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ã€ç®¡ç†å’Œç›‘ç£ç­‰æ–¹é¢ä½œå‡ºäº†è§„定
中åŽäººæ°‘共和国主席令ç¬?7å¶ü/td>
中åŽäººæ°‘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泔ü/td>

'ü/span>2000å¹³üspan>10朇üspan>31æ—?/span>第ä¹å±Šå…¨å›½äººæ°‘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å八次会议通过,2000å¹?0æœ?1æ—?/span>中åŽäººæ°‘共和国主席令ç¬?7å·å…¬å¸ƒè‡ª2001å¹³üspan>1朇üspan>1日起施行(ü/spa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æ¡ã€€ä¸ºæŽ¨åŠ¨å›½å®¶é€šç”¨è¯­è¨€æ–‡å­—的规范化ã€æ ‡å‡†åŒ–åŠå…¶å¥åº·å‘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å‘挥作用,促进å„æ°‘æ—ã€å„地区ç»æµŽæ–‡åŒ–交æµï¼Œæ ¹æ®å®ªæ³•ï¼Œåˆ¶å®šæœ¬æ³•ã€‚ 

  第二æ¡ã€€æœ¬æ³•æ‰€ç§°ç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è¯å’Œè§„范汉字。 

  第三æ¡ã€€å›½å®¶æŽ¨å¹¿æ™®é€šè¯ï¼ŒæŽ¨è¡Œè§„范汉字。 

  第四æ¡ã€€å…¬æ°‘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æƒåˆ©ã€‚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æä¾›æ¡ä»¶ã€‚ 

  地方å„级人民政府åŠå…¶æœ‰å…³éƒ¨é—¨åº”当采å–措施,推广普通è¯å’ŒæŽ¨è¡Œè§„范汉字。 

  第五æ¡ã€€å›½å®¶é€šç”¨è¯­è¨€æ–‡å­—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æƒå’Œæ°‘æ—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æ—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æ¡ã€€å›½å®¶é¢å¸ƒå›½å®¶é€šç”¨è¯­è¨€æ–‡å­—的规范和标准,管ç†å›½å®¶é€šç”¨è¯­è¨€æ–‡å­—的社会应用,支æŒå›½å®¶é€šç”¨è¯­è¨€æ–‡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ã€ä¸°å¯Œå’Œå‘展。 

  第七æ¡ã€€å›½å®¶å¥–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åšå‡ºçªå‡ºè´¡çŒ®çš„组织和个人。 

  第八æ¡ã€€å„æ°‘æ—都有使用和å‘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æ—语言文字的使用ä¾æ®å®ªæ³•ã€æ°‘æ—区域自治法åŠå…¶ä»–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span>

  第ä¹æ¡ã€€å›½å®¶æœºå…³ä»¥æ™®é€šè¯å’Œè§„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å¦æœ‰è§„定的除外。 

  第åæ¡ã€€å­¦æ ¡åŠå…¶ä»–教育机构以普通è¯å’Œè§„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å¦æœ‰è§„定的除外。 

  学校åŠå…¶ä»–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è¯å’Œè§„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æ,应当符åˆå›½å®¶é€šç”¨è¯­è¨€æ–‡å­—的规范和标准。 

  第å一æ¡ã€€æ±‰è¯­æ–‡å‡ºç‰ˆç‰©åº”当符åˆå›½å®¶é€šç”¨è¯­è¨€æ–‡å­—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è¦ä½¿ç”¨å¤–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è¦çš„注释。 

  第å二æ¡ã€€å¹¿æ’­ç”µå°ã€ç”µè§†å°ä»¥æ™®é€šè¯ä¸ºåŸºæœ¬çš„播音用语。 

  需è¦ä½¿ç”¨å¤–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ç»å›½åŠ¡é™¢å¹¿æ’­ç”µè§†éƒ¨é—¨æ‰¹å‡†ã€‚ 

  第å三æ¡ã€€å…¬å…±æœåŠ¡è¡Œä¸šä»¥è§„范汉字为基本的æœåŠ¡ç”¨å­—。因公共æœåŠ¡éœ€è¦ï¼Œæ‹›ç‰Œã€å¹¿å‘Šã€å‘Šç¤ºã€æ ‡å¿—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åŒæ—¶ä½¿ç”¨ä¸­æ–‡çš„,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æ倡公共æœåŠ¡è¡Œä¸šä»¥æ™®é€šè¯ä¸ºæœåŠ¡ç”¨è¯­ã€‚ 

  第åå››æ¡ã€€ä¸‹åˆ—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ã€ç”µå½±ã€ç”µè§†ç”¨è¯­ç”¨å­—;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ã€å¹¿å‘Šç”¨å­—; 

  (四)ä¼ä¸šäº‹ä¸šç»„织å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å“的包装ã€è¯´æ˜Žã€‚ 

  第å五æ¡ã€€ä¿¡æ¯å¤„ç†å’Œä¿¡æ¯æŠ€æœ¯äº§å“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åˆå›½å®¶çš„规范和标准。 

  第åå…­æ¡ã€€æœ¬ç« æœ‰å…³è§„定中,有下列情形的,å¯ä»¥ä½¿ç”¨æ–¹è¨€ï¼šã€€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ç»å›½åŠ¡é™¢å¹¿æ’­ç”µè§†éƒ¨é—¨æˆ–çœçº§å¹¿æ’­ç”µè§†éƒ¨é—¨æ‰¹å‡†çš„播音用语; 

  (三)æˆæ›²ã€å½±è§†ç­‰è‰ºæœ¯å½¢å¼ä¸­éœ€è¦ä½¿ç”¨çš„; 

  (四)出版ã€æ•™å­¦ã€ç ”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å七æ¡ã€€æœ¬ç« æœ‰å…³è§„定中,有下列情形的,å¯ä»¥ä¿ç•™æˆ–使用ç¹ä½“å­—ã€å¼‚体字: 

  (一)文物å¤è¿¹ï¼›ã€€

  (二)姓æ°ä¸­çš„异体字; 

  (三)书法ã€ç¯†åˆ»ç­‰è‰ºæœ¯ä½œå“; 

  (四)题è¯å’Œæ‹›ç‰Œçš„手书字; 

  (五)出版ã€æ•™å­¦ã€ç ”究中需è¦ä½¿ç”¨çš„; 

  (六)ç»å›½åŠ¡é™¢æœ‰å…³éƒ¨é—¨æ‰¹å‡†çš„特殊情况。 

  第åå…«æ¡ã€€å›½å®¶é€šç”¨è¯­è¨€æ–‡å­—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ã€ü/span>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åã€åœ°å和中文文献罗马字æ¯æ‹¼å†™æ³•çš„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ä¸ä¾¿æˆ–ä¸èƒ½ä½¿ç”¨çš„领域。 

  åˆç­‰æ•™è‚²åº”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åä¹æ¡ã€€å‡¡ä»¥æ™®é€šè¯ä½œä¸ºå·¥ä½œè¯­è¨€çš„å²—ä½ï¼Œå…¶å·¥ä½œäººå‘˜åº”当具备说普通è¯çš„能力。 

  以普通è¯ä½œä¸ºå·¥ä½œè¯­è¨€çš„播音员ã€èŠ‚目主æŒäººå’Œå½±è§†è¯å‰§æ¼”员ã€æ•™å¸ˆã€å›½å®¶æœºå…³å·¥ä½œäººå‘˜çš„普通è¯æ°´å¹³ï¼Œåº”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è¯ç­‰çº§æ ‡å‡†çš„,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åæ¡ã€€å¯¹å¤–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è¯å’Œè§„范汉字。 

第三章 管ç†å’Œç›‘ç¢ü/span>

  第二å一æ¡ã€€å›½å®¶é€šç”¨è¯­è¨€æ–‡å­—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ã€ç®¡ç†ç›‘ç£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ç†æœ¬ç³»ç»Ÿç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å二æ¡ã€€åœ°æ–¹è¯­è¨€æ–‡å­—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ç†å’Œç›‘ç£æœ¬è¡Œæ”¿åŒºåŸŸå†…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å三æ¡ã€€åŽ¿çº§ä»¥ä¸Šå„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ç†éƒ¨é—¨ä¾æ³•å¯¹ä¼ä¸šå称ã€å•†å“å称以åŠå¹¿å‘Šçš„用语用字进行管ç†å’Œç›‘ç£ã€‚ 

  第二åå››æ¡ã€€å›½åŠ¡é™¢è¯­è¨€æ–‡å­—工作部门é¢å¸ƒæ™®é€šè¯æ°´å¹³æµ‹è¯•ç­‰çº§æ ‡å‡†ã€‚ 

  第二å五æ¡ã€€å¤–国人åã€åœ°å等专有åè¯å’Œç§‘学技术术语译æˆå›½å®¶é€šç”¨è¯­è¨€æ–‡å­—,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åå…­æ¡ã€€è¿å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ä¸æŒ‰ç…§å›½å®¶é€šç”¨è¯­è¨€æ–‡å­—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å¯ä»¥æ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åä¹æ¡ç¬¬äºŒæ¬¾è§„定的人员用语è¿å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å•ä½åº”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ä¸æ”¹æ­£çš„,由有关å•ä½ä½œå‡ºå¤„ç†ã€‚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ã€å¹¿å‘Šç”¨å­—è¿å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ç†éƒ¨é—¨è´£ä»¤æ”¹æ­£ï¼›æ‹’ä¸æ”¹æ­£çš„,予以警告,并ç£ä¿ƒå…¶é™æœŸæ”¹æ­£ã€‚ 

  第二å七æ¡ã€€è¿å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ç†éƒ¨é—¨è´£ä»¤é™æœŸæ”¹æ­£ï¼Œå¹¶äºˆä»¥è­¦å‘Š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åå…«æ¡ã€€æœ¬æ³•è‡?span>2001å¹³üspan>1朇üspan>1日起施行ã€ü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color:bl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