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泔/td>
号:014109445/2005-00008
主题分类9/span>工业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市政府文仵/span>市发改委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常政发?005?16叶/td>
产生日期?005-11-29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005-11-29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规范了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庎/td>
常政发?005?16叶/td>
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常州市人民政庛BR>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BR>

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BR>  第二?nbsp;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BR>  第三?nbsp;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BR>  第四?nbsp; 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BR>  第五?nbsp;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P>

第二?nbsp; 项目申请

  第六?nbsp;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BR>  第七?nbsp;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达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BR>  第八?nbsp; 财政投资预算?0万元以上(?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BR>  第九?nbsp;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方可实施、BR>  第十?nbsp; 凡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nbsp; 项目实施

  第十一?nbsp; 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组织论证后报送市信息办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备案、BR>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BR>  第十三条 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BR>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BR>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P>

第四?nbsp;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BR>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还必须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BR>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依据、/P>

第五?nbsp; 附则

  第十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BR>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