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号:014109613/2005-00008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市司法局9/span>本机关政策文仵/span>
文件编号?005年司法部令第98叶/td>
产生日期?005-01-01
发布机构:司法部
发布日期?008-04-22
废止日期9/td>
内容概述: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td>
2005年司法部令第98叶/td>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span lang="EN-US">2005年司法部代/span>?span lang="EN-US">98号)

第一杠span lang="EN-US">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span>

第二杠span lang="EN-US">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span>

第三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span>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p>

第四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span>

第五杠span lang="EN-US">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span>

第六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5分钟内进入考场、/span>

考试开姊span lang="EN-US">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span>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span>

第七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叶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span>

第八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9/span>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span lang="EN-US">;

(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卶span lang="EN-US">(答题?或查看其他资斘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答卷(答题?;

(五)不得抄袭他人答卶span lang="EN-US">(答题?或同意他人抄?

(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p>

(七)不得将试卷、答卶span lang="EN-US">(答题?带出考场:/span>

(八)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p>

第九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答题?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span>

第十杠span lang="EN-US">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答题?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span>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卶span lang="EN-US">(答题?,填写、填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span>

第十一杠span lang="EN-US">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span>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span>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答题?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span>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span>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日起施行、/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