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叶span>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9span>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平span>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平span>12朇span>31日、span> 二、自2022平span>1朇span>1日至2022平span>12朇span>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span>2022平span>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span> 三、自2022平span>1朇span>1日至2022平span>12朇span>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span>2016〔span>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span> 特此公告、span> 财政 税务总局 2022平span>3朇span>3?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