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span>2022〔span>7叶span>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为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退役就业士兵就业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span>2019〔span>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平span>12朇span>31日、span> 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span>2019〔span>2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平span>12朇span>31日、span>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span>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厄span>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平span>3朇span>31?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