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常州市财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9a href="//www.xiuzhiben.com/czj/"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工作>> 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td>
发布日期?020-06-0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文仵a href="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5/22/art_77309_9155536.html">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5/22/art_77309_9155536.html

苏财会?020?4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019?5号)和江苏省《在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苏政发?019?3号)文件精神,积极改革审批方式,坚决克服“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现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我省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积极推行“证照分离”,明确告知承诺实行范围

(一)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申请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由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再经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统一告知承诺申报要求。 

(三)对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具体告知内容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其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按附?执行;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按附件2执行

(四)对实行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机构根据要求作出承诺。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按附件3执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按附件3??执行

(五)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七)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三、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

(八)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九)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十)申请机构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决定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贯彻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doc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电话:(0519?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2041102000483叶/a>网站标识?3204000010苏ICP?5003616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