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常州市财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9a href="//www.xiuzhiben.com/czj/" >首页>>财政专栏>>减税降费专栏>> 内容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呉/td>
发布日期?020-12-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020年第45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020??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且经营期?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5纳米(?,且经营期?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30纳米(?,且经营期?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箖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019??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2020??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其中定期减免税优?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2019??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2020??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協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016?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016?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01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0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016?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01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

十、本公告?020??日起执行。财税?01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nbsp;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2020?2?1

来源:财政部网站'a href="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16_3635155.htm">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16_3635155.htm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电话:(0519?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2041102000483叶/a>网站标识?3204000010苏ICP?5003616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