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4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农业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9,传真:85681860,电子信箱:jsqq@tom.com。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常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市及辖市、区政府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补偿资金包括水稻田补偿资金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三条市农业部门牵头制定保护农业生态的相关规定,组织农业生态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核定补偿范围和补偿面积。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和预算安排,审核、下达补偿资金,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开展抽查验收。 各辖市、区农业部门核实、汇总、申报所需补偿面积,设立补偿资金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按常发〔2014〕1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和标准足额安排补偿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偿政策 第四条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水稻田。对上年水稻良种补贴在2000亩(含)以上面积的行政村进行补偿。其中对金坛市、溧阳市按每亩50元标准予以补偿,对武进区、新北区按每亩100元标准予以补偿。今后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 (二)生态公益林。对承担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亩8元提高到每亩25元,今后随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 第五条补偿资金承担。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及辖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对金坛市、溧阳市承担比例为50%,对武进区、新北区承担比例为15%;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补偿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补偿资金申报 (一)水稻田。由村委会向镇政府(街道)申报,镇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村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汇总,经镇政府审定后报所在辖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辖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二)生态公益林。由公益林管护单位向辖市、区农业部门报送上年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收支和情况总结以及本年管护计划,辖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三)各村委会和公益林管理单位于申报补偿资金的同时,应在公众媒体公示申报补偿面积,公示时间一周以上。公示受到质疑的,必须认真核实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补偿资金拨付 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辖市、区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政策下达本年补偿资金;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比例(水稻田补偿资金)后,按规定办理补偿资金拨付。 第四章补偿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水稻田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集体经济等。各村委会按照下达的补偿资金组织实施所形成的支出,村委会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并签署意见报镇政府领导审批后拨付。超出补偿资金额度的支出,由村委自行解决。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公共支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常财农〔2010〕130号、常农计〔2010〕76号)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九条补偿资金涉及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的,按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等程序办理。补偿资金形成集体资产的,应及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资产管理。 第十条补偿资金原则上应于生态补偿年度内及时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需向辖市、区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各镇、村委和公益林管护单位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奖金、补贴,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 对虚报数据、骗取冒领、挤占挪用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尽到生态保护职责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将缓拨、减拨、停拨及收回补偿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两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后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