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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3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金坛、溧阳、武进、新北辖市、区委农工办,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0日

常州市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常发〔2014〕1号)和《关于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城乡一体组〔2014〕5号)文件精神,2014—2016年,市级财政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目标:依据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规划,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特色产业,塑造文明风尚,基本实现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和有农游特色“四美一特”目标,培育成为彰显宜业、宜居、宜游特色的美丽乡村示范村。

    第三条 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内容:

    一是高起点编制发展规划。依托现有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或方案,并强化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村域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讯、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交服务,重点抓好核心区域道路建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整理或入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系统或设施,配套公共停车场等。

    三是高质量整治生态环境。推进核心区域建筑物出新或建筑与环境风貌整治,保护和修缮古民居、古建筑;建立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制度,推进农田综合整治,大力建设村庄绿地、绿化景观,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整治工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

    四是高效能实施社会管理。全面推进新型社区管理体系建设,科学划分包干片区,实施“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的“扁平化”、“网络化”管理模式。

    五是高水准发展特色产业。按照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宜文则文的原则,做好特色产业发展文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农业支出预算安排,支持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管理。

    市委农工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创建、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再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示范村创建申报程序

    第六条 示范村创建范围。金坛、溧阳、武进、新北两市两区的示范村建设,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整村推进。

    第七条 申报程序。(1)由镇(街道)提出意向性创建村名单,辖市、区委农工办进行充分调研,并经辖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委农工办。(2)市委农工办组织市规划、旅游、农业、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点线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示范村创建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3)各辖市、区委农工办按照申报程序,正式组织进行申报,并确定年度重点创建村,同时,加快规划编制和项目推进。

    第三章 示范村创建考核验收

    第八条 示范村创建考核验收。(1)每年底,由辖市、区委农工办对照市级创建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创建村进行初审,分值在85分以上的,可以申请市级验收。(2)对各辖市、区提出申请验收的村,由市委农工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并按得分排序,提出创建成功的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3)向社会公示后,以一定形式公布美丽乡村示范村名单。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2014-2016年每年10个市级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合格村的以奖代补。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关于加强支农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管理的通知》(常财农〔2005〕46号)要求,规范支出原始凭证,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

    第十二条 对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合格村,每村给予10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其中,被市美丽乡村创建工作联席会议正式确定为年度创建对象、并上报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预拨80%款项,正式创建成功后,再拨付20%的剩余款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辖市(区)委农工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安排专题检查,最大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市委农工办应按要求做好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实行绩效再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未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示范村创建村,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市将不予拨付剩余的奖补资金,并收回已拨资金。对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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