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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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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11-10-1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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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叶/span>)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臲span>2013平span>12朇span>31日、span> 请遵照执行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事span>○一一年五月三十一?/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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