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叶/span>)第三条规定皃span>‛/span>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挈span>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span>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平span>12朇span>31日、/span>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事span>○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