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商 务 厅
苏财规〔2010〕4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 细则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块比重。
(二)着重引导。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具体项目包括:
(一)开拓国际市场
1、全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省自办展80%、重点组织展70%、推荐展60%。年度展会目录由省商务厅发布。
2、全省各类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东盟博览会、亚欧博览会及商务部、省政府组织的其他国内重点展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予以50%资助。
3、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不超过摊位费支出的50%予以支持。
4、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合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
5、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继续按省财政厅、商务厅《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财规[2010]24号)执行。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
1、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省属企业按实缴保费的50%予以补助;对市、县企业按实缴保费的20%予以补助,市、县企业投保属于新兴市场、农产品、高新技术类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保费补助比例在原标准上各提高10%,但保费扶持总额不超过实缴保费总额的50%。对市、县中小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江苏分公司统保平台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实缴保费的20%予以补助。
2、进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省内企业为进口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产品投保的进口信用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补助。
3、“走出去”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对省内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投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租赁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补助。
上述各类险种,同一企业享受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进出口公平贸易
支持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具体包括: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调查等案件;其他涉外法律事务中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省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l、企业赴境外应诉、交涉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新立案件、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出口商复审案件等律师费实际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新发起成立、为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的贸易摩擦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同一预警点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取得良好效果,且所支付律师费用超过500万元的案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以奖代补”。
以上5个项目,企业不重复享受。
(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1、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开发企业,对中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在境外新设或并购资源开发项目且中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并购、设立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和研发中心(机构)且中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投资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我省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我省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集聚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入区投资的我省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3、对省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奖励70万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奖励150万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奖励500万元。每个项目只享受一次。
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对企业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
5、对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省商务厅确认的对外劳务集中报名点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6、对处理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所需必要费用予以一定补助。
(五)出口企业结构调整
1、出口企业研发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等文件规定的,机电、轻纺等传统行业出口企业技术改造符合《江苏省主要行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导向目录》、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对经审核确已带动企业产品结构改善的研发、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2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2、对我省企业首次引进新的重大装备或先进技术给予不超过进口额1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出口企业新中标国外政府、国际组织采购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国际差旅费、检验检测、律师费)2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取得成果的,予以不超过实际投入20%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大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继续执行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相关资金按各地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切块下达,暂不适合切块的项目继续采用项目管理法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创新载体等公共平台建设政策按省财政厅、商务厅《江苏省商务公共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市、县相关发展指标,运用因素分配法切块部分资金到市。县财政部门。切块资金由各市、县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行组织申报、拨付。各市、县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 切块项目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且不属于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
(一)市、县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O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项目。
(二)市、县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4500万美元以上(含4500万美元)的各类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项目。
(三)市、县企业自行参加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项目;贸易摩擦预警点、产业损害预警点项目。
(四)市、县对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项目;对外劳务集中报名点项目。
第八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暂时不适合切块的项目,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加快拨付速度,对政府部门或机构统一组织或重点推进的项目,不需要企业申报就能确定费用补助金额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机构)提供拨付依据和清单,由省财政厅、商务厅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后直接下达。
第十条 免申报项目包括: [FX:PAGE]
(一)企业统一参加省自办、重点组织、推荐的境外展会及高交会、东盟展等国内重点展会项目。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项目。
(三)对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产生应急救援费用的项目。该项目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指示直接安排。
第十一条 按程序申报项目包括:
(一)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取得良好效果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项目。
(二)出口企业结构调尊项目。
(三)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省级境外经贸集聚区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奖励项目;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
(四)省属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的项目(不含第九条规定的免申报部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市、县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局,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联合上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具体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以上申报材料送至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之前。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具体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际支出发票复印件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市、县财政、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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