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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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010-01-0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市旅游局9/P>

  现将《常州市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SPAN>

  附件:常州市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9/P>

常州市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泔/P>

第一章 总 刘/P>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更有效地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作用,完善和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强化预算,保障重点,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原则、/P>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P>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凅/P>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体现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具体为9/P>

  (一)旅游宣传促销、节庆活动经费:包括参加国内、国际旅游交易会费用、境内、外促销费用、新闻、广告宣传费用、旅游线路开发、推介费用、旅游宣传品费用、宣传促销专用设备、旅游信息化建设费用、举办旅游节庆活动费用及对辖市(区)重大旅游促销活动专项补助费用等、/P>

  (二)旅游奖励经费:根据《常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对优秀旅游项目建设单位、旅游企业、旅行社等进行奖励的费用、/P>

  (三)其他费用:旅游标牌制作及日常维护费用、规划编制等其他费用、/P>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P>

  (一)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应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行〓SPAN>2006〔SPAN>1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商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执行、/SPAN>

  (二)境外促销费用: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SPAN>2001〔SPAN>59号)以及《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常财行〓SPAN>2009〔SPAN>4号)文件规定执行、/P>

  (三)在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P>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衋/P>

  第六条 市级旅游部门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同时编报旅游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应列明具体用途,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报项目可行性报告、/SPAN>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全市旅游工作的实际情况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认真审核旅游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支出预算一经审定即作为下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拨付依据,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年初预算的安排,不得任意突破、/P>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的,应由旅游部门提供有关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P>

  第九条 旅游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对各辖市(区)及各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专项补助费用,由市财政、旅游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直接拨付到相关的辖市(区)财政部门及各旅游单位、/P>

  第十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库〓SPAN>2008〔SPAN>12号),逐步取消和改变现行现金支付方式。对于赴边远地区和刷卡确有困难地区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和次数、/SPAN>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件/P>

  第十一条 旅游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P>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市财政部门将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P>

第五章 附 刘/P>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P>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P>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P>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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