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P>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007??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9/P>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8220;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P>
二?007??7日至2007?2?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2?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P>
请遵照执行、/P>
财政?nbsp;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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