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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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008-02-2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P>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007??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9/P>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8220;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P>


  二?007??7日至2007?2?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2?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P>


  请遵照执行、/P>

         财政?nbsp;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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