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9BR>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苏财综?006?0号、苏价费函?006?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P>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居民身份?nbsp; 工本?nbsp; 凼BR>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nbsp; 2006?2?日印叐BR> 共印35仼/P> 江苏省财政局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2006?0叶BR>苏价费函?006?53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 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 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9BR> 省公安厅《关于申请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厅[2006?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实际需要,同意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在制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过程中,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提前领取证件的,开展二代证加快制作业务。加快制作的二代证可收取工本费每?0元,但不得加收特快专递费等其它费用,并在七天内发放给群众,超过期限的不得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BR> 二、各级公安部门在制发二代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二代证加快制作业务与正常制证、办理临时证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不能因制作二代证加快而影响日常制证工作,更不能强制要求群众办理二代证加快制作业务、BR> 三、各级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8220;收支两条?#8221;管理、BR> 四、本函自2006?0?日起生效、/P>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P>
主题词:第二 居民身份 加快 工本 凼BR>江苏省财政厅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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