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5〕8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各
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政策的调整,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3〕7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个人所得税 工资 免征额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60份
急 件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个人所得税 工资 免征额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