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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6〕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契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苏财税〔2006〕8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
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5份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
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
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将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作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企业 契税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20份      200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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