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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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006-05-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市各部、委、办、局,市级各社会团体9BR>  为更好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与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0?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4]320 苏财综[2004]102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苏财综?004?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社会团体有关票据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9BR>  一、代行政府职能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16个社会团体(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会、市珠算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医学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瞿秋白研究会、市乒乓球协会、市法学会、市玩具协会、市古代管理思想研究会、市党史学会、市现代企业发展研究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常州支会、市水利学会、市经济法研究会),其收入管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和票据管理等,参照市属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BR>  二、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据此,市级社会团体(除上述16个社会团体)?006年起,其会费收入不再缴入财政专户;年度收支计划的核批由其挂靠部门或社团主管机关负责、BR>  三、市级社会团体所需会费收据,自2006年起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8221;,由市民政局统一提供并负责日常管理。社会团体购领、使用与管理会费收据的具体要求是9BR>  1.首次申请票据时,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购领记录簿》;再次购领票据时,需携带《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购领记录簿》。申领会费收据和《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购领记录簿》时,必须缴纳工本费、BR>  2.在使用新的会费收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级社会团体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票据、BR>  3.会费收据的销毁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市级社会团体不得自行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票据销毁书面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BR>  4.市级社会团体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市民政局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适当处分、BR>遇有特殊、个别收入事项,需要非会费收入收据的,由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开具、BR>  四、遇有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确定、/P>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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