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库[2001]29号)和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了《常州市财政局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财政局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常州市财政局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库[2001]29号)和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财政资金拨款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款管理包括:资金拨款管理机制的建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和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款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职责是:根据部门预算的安排和非税收入缴库进度审核所辖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书;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及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财政国库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各职能处室的审核意见以及财政库款情况对本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用款申请等进行审核,确保各用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第五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年初经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或收入缴库进度等。 (一)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财政各相关业务处室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二)对预算单位上报的当月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书经由局相关业务处室、国库处或综合处对其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分别对审核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审核通过的当月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书,退回预算单位。 对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上报用款计划的审核按《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常财预[2004]21号)、《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局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常财预[2004]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未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其他拨款单位填写的拨款申请书,审核内容包括:1、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申请手续是否齐全;2、是否有指标或可用资金来源,预算科目填写是否正确,累计拨款数是否超指标;3、资金的申请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核定金额是否符合支出进度,支出项目与预算安排是否相符;4、所填账号是否与提供给国库处维护的信息一致等。符合规定要求,专管员提出批准用款金额以及核定意见,签字后提交本处室处长或分管处长审签。预算内支出需同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确认并连同原始附件提交国库处办理拨款手续。 (三)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内资金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依据有关审批件,按预算管理权限审签后,由预算处核准追加、追减金额和支出科目,提供国库处审批件备查,并下达相关业务处室预算指标执行。预算单位财政预算外资金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按预算管理权限审签后,由综合处核准追加、追减金额和支出科目,提供国库处审批件备查,并下达相关业务处室预算外指标执行。
第三章 财政资金会计管理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内部管理总体要求是:建立健全总预算会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内部操作规程,提高办事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及时拨付;按照规范要求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障市级各项预算支出正常运行。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九条 各岗位会计人员应分清责任,加强配合和衔接,确保财政资金拨款及时、安全办理。稽核会计应在接到用款申请或拨款通知单的当日进行审核,并提交出纳会计;出纳会计应在接到审核后的用款申请或拨款通知单当日或次日进行拨款,特殊情况不超过三日;出纳会计应对拨款情况进行跟踪,对人行国库或商业银行未能及时出账的单据查明原因,对已回单据当日进行整理,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提交记账会计;记账会计应当日处理单据,编制记账凭证,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提交稽核会计审核;记账会计应在月后七日内,根据审核后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打印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分送主管领导、处长。 第十条 对未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其他拨款单位,由总预算会计负责在财政预算管理执行系统中进行单位及其账户的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稽核会计在依据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相关附件等用款申请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用款申请,有权拒绝受理。出纳会计对拨款依据、拨款账号审核无误后开具支付凭证送交付款银行。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对已下达的用款计划或已发生的预算支出中使用的预算科目需调整的,由预算处提供预算科目调整通知单交国库处总会计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将预算科目调整通知单交业务处室通知相关预算单位进行调账。 第十三条 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人行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终,由财政局国库处负责提供有关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拨款明细及其他预算内实拨资金拨款明细,综合处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拨款明细,交相关业务处室与预算单位对账。由国库处提供预算支出舍万元表,预算处结合指标核对,保证年度预算单位上报决算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财政局内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内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交流支出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有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的相关业务处室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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