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1]15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l0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农业 税收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1]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方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税收 征管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1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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