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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3]4叶/font>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9br>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夌/p>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 2003??0日印叐/p>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094叶/fo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夌/font>

江西省财政厅9br>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00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9br>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p>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p>

主题词:契税 征收 江西 批复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br>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2?3日印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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