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局
常财综[2002]22叶/font>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社团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民政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9br>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社团管理费的通知》(苏财综[2002]52号、苏价费[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附件:苏财综[2002]52号、苏价费[2002]138叶/font>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取消 社团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 2002??6日印叐/font> 厄br> 局 文件 苏财综[2002]52叶br> 苏价费[2002]138叶/font>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社团管理费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9br>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号)第三十八条“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现决定取消我省收取的“社团管理费”收费项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社团管理费的函》(苏价费函[93]18号、苏财综[93]40号)停止执行、br>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font>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二年四月十一?/font> 主题词:社团 管理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 2002??2日印叐/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