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财综[2003]1号
常价费[2003]2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收费的函》的通知
市教育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收费的函》(苏财综[2002]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接文后,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收费的函》(苏财综[2002]184号)
二 ○ ○ 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2002]184号
苏价费函[2002]16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收费的函
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我省高考综合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苏教财[2002]108号)收悉。为减少普通高中阶段统一考试收费项目,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高考综合考试收费、普通高中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和理科实验操作考查收费以及普通高中阶段各类统一考试收费合并为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费。现将收取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66元(包括考试费、材料费、证书费等各类费用),由学校向普通高中学生一次性收取。其中,各市、县按每生16元上交省教育厅,其余部分留市、县和学校使用。除此以外,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在组织普通高中各类考试、考查、考核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普通高中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和理科实验操作考查收费(苏财综[2002]48号、苏价费[2002]46号)同时停止执行。对已经缴纳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和理科实验操作考查考试收费的学生,学校在收取普通高中阶段综合考试费时,应扣除已经收取的费用。
三、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教育 考试 收费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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